Q: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范围是什么?
A: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的法律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注意,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实体法,不包括程序法和冲突法。
Q: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几种?
A:理论上,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两种,“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我国不承认“默示选择”。即法律只准许当事人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通行的做法是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
Q: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法律的时间有限制吗?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选择或变更选择法律的时间点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考虑的是在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果法律适用(准据法)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当事人往往会在庭审的辩论阶段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激烈的对抗,而经过辩论之后当事人有可能对法律适用达成共识,从而会一致同意适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这样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Q:最密切联系原则如何确定?
A: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特征履行”的方法来确定合同争议所要适用的法律。我国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方法,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我们使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方法。“特征履行说”主张按照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来决定合同的准据法。
Q:适用公共秩序原则后应如何适用法律?
A: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当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这种保留制度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否定或防范作用;二是由于涉及到本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对于特定的涉外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必须直接适用本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不用考虑依冲突规范去指定准据法的问题,从而具有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直接适用内国法的肯定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对公共秩序保留已作了规定,虽然从国际私法理论角度讲,公共秩序保留则意味着内国法的适用,但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后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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