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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宝典之一矢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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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5
作者:王优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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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被拆迁人面对裁决通知时,应当以何种心态、何种行为来加以应对?这一选择往往对其最终能否获得理性补偿安置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刚进入2009年8月中旬,忙忙碌碌的盛廷律师事务所里走进了一名面容憔悴的七旬老人。这名老人叫许贤志(化名),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前屯村,于2009年8月11日接到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所作《房屋拆迁纠纷通知单》。原来,许贤志的房屋位于拆迁期限为2006年5月18日至2007年5月17日的小营住宅区项目工程的拆迁范围内,经评估,其正式房屋建筑面积约456平方米,宅基地占地面积约550平方米,可获拆迁补偿总额约216.2万元。许贤志一家十口人,故200余万元的补偿款对于这个数量的安置人口而言是杯水车薪,故其希望拆迁人提供等面积产权置换或是600万货币补偿,否则不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未有进一步协商,许贤志的房屋也一直未被拆除。三年光阴逝去后,这一蒙着些许困惑色彩的风平浪静还是被一纸《房屋拆迁纠纷通知单》霎那间击得粉碎。裁决之急迫在眉睫,茫然无措的许贤志便来到了精英拆迁律师荟萃的盛廷律师事务所,并最终选定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为其代理律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计:厉兵秣马的拆迁许可起诉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郑穆公使视客馆,则束载厉兵秣马矣”。在许贤志急如星火的拆迁环境里,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迅速采取了这一厉兵秣马的维权方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涉案拆迁许可证诉讼,主张被告海淀区建设委员会为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未尽到审查义务,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该诉的提起意义非凡,因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拆迁裁决应以相关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在该判决结果形成以前,裁决程序应当中止。换言之,此举一出,可达一石二鸟之效。

  办案第二计:走向终结的裁决调解会

  拆迁许可起诉后的第三日,裁决调解会如期召开。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胸有成竹地参加了调解会,并打出了“中止牌”与“违法牌”,一方面先行向海淀区房屋管理局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另一方面入木三分地陈述了裁决应当“破产”的两大理由:拆迁许可证已过期为其一,评估报告存在《结果通知单》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范、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限、评估方法至案发时已不具有适用性三大错误为其二。

  拆迁人以裁决促强拆之梦被调解会过程中王、赵二律师的辩法析理瓦解了合法性基础,遂主动向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撤回了裁决申请。2009年9月下旬,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对拆迁人撤回裁决的申请表以认同,作出《终结裁决决定书》。也因如此,许贤志一度风高浪急的裁决风波归于平静。

  【律师说法】

  《后汉书•来歙传》:“臣夜入定后为何人所贼伤,中臣要害”。拆迁维权手法的选择亦是此机理,不应当盲目采取诉讼或者复议手段,而应当根据案情的显性要素、隐性要素量体裁衣,选定最恰当、最有利的方略,从而一举集中博弈对方,即拆迁人及其属于同意利害关系阵营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要害。

  具体到本案里面,当被拆迁人面对裁决通知时,应当以何种心态、何种行为来加以应对?这一选择往往对其最终能否获得理性补偿安置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实践中,不乏被拆迁人对于这一点缺乏体认,对裁决调节采取任之放之的态度,而造成最终的被动局面。笔者以为,被拆迁人委实应当重视该程序,并让其成为赢取期待利益的一颗有利棋子。当然,如何让这颗棋子大放异彩是核心命题!其方法论同于前面所讲述的切中要害之意。更深一步来谈,被拆迁人可以双线作战,尽可能扩大维权空间,一方面,结合个案中存在的拆迁许可、规划许可、用地批复、立项批复等四大拆迁前置行政程序的违法事由提起相关诉讼,主动创造裁决得以中止的法定条件;另一方面,在裁决调解过程中,不但要明确传达己方合理拆迁补偿主张,还要对对方的违法性进行全方位驳斥,珠联璧合,将该程序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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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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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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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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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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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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