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友立这两天郁闷不已:大好的购房机会竟被自己“转”走了!究竟发生了什么?看看下面的故事吧。 清水镇的胡友立几年前租了赵大姐一间临街的房子,做起了冷饮批发生意。由于位置不好,生意十分冷清。四个月后,胡友立便决定将这家店面转租给朋友大刘。这大刘是做机电租赁买卖的,此前只有一个存放机器的小仓库,一直苦于没有接生意的门面房。胡友立的提议解了他的燃眉之急,于是他很痛快的就交了两年的租金。 转眼一年过去了,赵大姐想把那间门面房卖掉,但大刘表示自己没钱购买。于是,赵大姐就把房子出售给了邻居萧晖。没过几天,赵大姐卖房的消息就传到了胡友立耳朵里。胡友立觉得很怄火:自己才是真正的租房人,赵大姐卖房怎么也没通知自己?这买房子不是承租人优先吗?事实真像胡友立说的那样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对转租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优先购买权建立的宗旨是维护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所形成的依赖关系,特别是居住房屋的依赖关系。在合法的转租中,承租人将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次承租人,在使用收益过程中形成的与租赁物的依赖关系也随之转移。因此,承租人在转租房屋的同时,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也一并转移,从而由次承租人实际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再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在本案中,胡友立将店面转租给大刘,他们之间就成立了一个新的租赁关系,胡友立源于原租赁关系而享有的房屋优先购买权已转移至大刘享有,胡友立本人实际上也就不再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了。赵大姐在出售店面前已通知大刘,而大刘也已明确放弃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赵大姐与萧晖之间的房屋买卖并未侵犯到胡友立的优先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