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股份公司是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持有的股份达到了58.3%。由于永昌公司是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议时,其占绝对的优势,并且,永昌股份与甲上市公司在人员任用、业务往来及资金划转等方面,存在着纠缠不清的情况。从1998年至2000年,永昌股份利用各种便利,累计占用甲上市公司7.8亿元。在此种情况下, 2001年2月,甲上市公司的小股东赵某将永昌股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永昌股份返还侵占的公司资金。 法宝解析: 首先,永昌股份侵占甲上市公司的资金是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完成的。永昌股份公司由于持股58.3%,成为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利用持股优势,以及其与甲上市公司在人员任用、业务往来以及资金划转等方面纠缠不清的情况侵占了公司利益,多达7.8亿元,造成了甲上市公司的巨大损失。因此,永昌股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其次,赵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因为其并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要求永昌股份返还侵占的上市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赵某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