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因家离单位较远,想要买辆二手车。经朋友介绍,张女士看中了朱先生的一辆别克轿车。于是,双方于2009年7月15日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张女士将车款支付给朱先生后,俩人便一同到交管局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前,朱先生为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上了全险,但由于时间紧张,张女士与朱先生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将保单变更,只是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2009年8月7日张女士在开车过程中与对面驶来的车辆相撞。交警认定张女士在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接到张女士的报警,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事后张女士将辆车开到4S店修理,共花去修理费50000多元。当张女士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主和保险单上的车主不一致为由拒绝赔偿。 那么,朱先生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其对保单权利的有效转让,保险公司究竟有没有义务向张女士承担保险责任?即为本案的焦点。 法宝解析: 这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如下:车辆转让协议、保险合同转移、保险合同转移是否通知保险公司。 所谓债权转移,是指债权人将自己所有或者有处分权的债权让给债务人之外的受让人的法律行为。债权转移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并非一切债权都可以转移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合同性质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除外,如遗嘱抚养协议等合同不能转让。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协议自通知之日起对债务人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朱先生将车辆转让给张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时其还将该车辆的相关保险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张女士,只是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然朱先生已经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告知其已将车辆转让,并将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张女士。朱先生在转让前的保险合同中处于债权人地位,他在转让债权的同时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向张女士赔偿损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