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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悬赏应兑现
导读: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今年6月,吴某到小王所住小区张贴小广告,说他家的宠物狗丢失了,如果有人找到,愿意支付1000元酬金,并附有小狗的照片和联系电话。此后大约20多天的一个凌晨2时,小王下夜班回家,在小区恰好发现了这只狗便捉回家。当天打电话给吴某。可吴某声称有急事不能来认领。第5天后,吴某带着2个朋友来认领了他的狗,丢给小王300元,说声“谢谢”就走了。过后小王打电话给他,要他按广告承诺兑现,他总是找借口不想给。小王不服,想通过诉讼方式让吴某兑现承诺,可又不知道法律是否会支持他的主张。

  那么小王能否通过诉讼要回剩下的700元钱呢?

  我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吴某丢失小狗并张贴广告,承诺给找到他狗的人给予1000元的酬金。小王发现了他的狗,帮他找到并给了他,双方依法成立了悬赏广告合同关系,而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吴某应按悬赏广告的承诺兑现给小王酬金。吴某仅付小王300元酬金,拒绝支付尚欠的700元,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小王帮他看管和饲养了几天时间,吴某还应给付适当的费用。如果吴某坚持不兑现,小王就可以悬赏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事实后会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的。

  如果小王向法院起诉,按规定应由小王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小王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会判决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吴某承担,退回小王预付的受理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1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2 人
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0 人
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0 人
无聊,没什么看头
0 人
差劲儿,浪费时间
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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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张贴悬赏广告寻找丢失的小狗。小王发现小狗后把它交还给了吴某。但此时的吴某拒绝支付广告所承诺的赏金。小王不服,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吴某兑现承诺,法律会支持他的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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