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李某为了能顺利的找到工作,在简历婚姻状况一栏一直填的都是“未婚”。不久李某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至该服装公司从事店员工作。同日,李某在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婚姻状况仍填写为“未”。服装公司《店柜营业人员服勤规范》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告的,立即解雇,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一年后,李某以“保胎”为由书面向服装公司提出请假申请,并将结婚证传真至服装公司。这时,服装公司以李某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理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与服装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后又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