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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
导读:在实务中,HR应尽量运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患最少。

  案例一:

   小周于2005年2月1日进入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2日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公司一次性补偿小周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补偿、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共三万元,就此了结双方争议。但小周咨询别人后,认为仅工资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便已经超过三万元,公司给的钱太少。于是小周在宣武区提起仲裁。

  请问:小周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解:

  工伤的赔偿协议不能低于法定标准,否则劳动者仍可主张补足差额;

  和解协议中,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时,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补足差额,除非协议中明确告知了法定标准,劳动者放弃差额;

  其它工资、加班费、双倍工资、赔偿金等均可以通过协议放弃。但最好在协议中把有关项目列明。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HR注意:拟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注意事项

  1.解除由哪方提出;

  2.赔偿金,补偿金和加班费可以放弃;在协议中列明放弃的各项目;

  3.工伤,保险不能放弃;

  4.明确单位已经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标准。

  案例二:

  2008年9月,经公司提出,员工小李同意,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签署了解除协议。离职后,小李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于是她又想回原公司上班。但公司不同意。

  请问:小李能要求回原单位上班吗?

  解:

  小李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协商解除适用于任何情形,除非员工能证明解除是出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协商解除都能得到支持。

  因此在实务中,HR应尽量运用协商解除,后患最少。

  HR注意:较规范的协商解除协议应含内容

  1.谁提出解除协议?

  2.何时解除?

  3.双方应向对方支付何种补偿或赔偿?何时支付?

  4.双方的所有劳动争议均已解除,不再向对方要求其它任何劳动报酬、补偿或赔偿;

  5.离职交接的时间、内容与程序;

  6.单位已经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标准;

  7.明确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

  上述1、2、3、4项一般应具备,5、6项视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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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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