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投稿热线:
新《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导读: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案例一: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保险后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

  案例二:200311日,王某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34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某并移转占有。20034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转让投保车辆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石,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

  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从这条可以看出:保险利益原则不再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只是导致丧失保险金请求权的法律后果。案例一中,银行在投保时对甲运输公司的房屋具有抵押权,而在事故发生时,该运输公司已经还清贷款,银行的抵押权已经不存在,这时,银行因不再具有保险利益而丧失了保险金请求权。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修改可谓是新《保险法》修订的核心,它的内容主要是关于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保险利益原则的变化。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该规定没有对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进行区分,因此,只要保险标的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一律无效,这对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十分不利。此次保险法修订本着“契约自由,鼓励交易”的精神,在保险标的转让而保险合同效力延续至受让人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再作具体制度安排,以尽量规避风险,平衡各方关系。具体规定为: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以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应当将交易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只有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案例二中,投保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张某就直接承继了王某对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王某或张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只有在事故是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1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0 人
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1 人
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0 人
无聊,没什么看头
0 人
差劲儿,浪费时间
0 人
用户平均打分:

我也评两句(评论1条)

系统检测到你没有登录,将以"匿名"身份发表评论,登录后评论可获取职分!我要登录注册
打 分:
内 容: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个
正在提交,请稍后...

相关内容

按照旧法的规定,投保人因为一般过失未告知就可以满足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而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
护身法宝 为您护航
amulet.fabao365.com

专业版推荐

护身法宝(专业版)第28期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逐渐活跃,此类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且疑...[详细]
护身法宝(专业版)第13期
如何防范加班费争议?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何力律师为您讲解企业劳动法律风险中...[详细]
护身法宝(专业版)第58期
许多员工都知道,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事到临头了,...[详细]

精彩推荐

护身法宝(专业版)第3期
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当部分债权人申...[详细]
护身法宝(专业版)第21期
在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追款是企业非打不可的一场攻坚战。这不仅要有一种百折...[详细]
护身法宝(专业版)第22期
购买二手房之前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若出现“一房二卖”、卖...[详细]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