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六个月后,运输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保险后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
案例二:2003年1月1日,王某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某并移转占有。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转让投保车辆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赔付。 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从这条可以看出:保险利益原则不再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只是导致丧失保险金请求权的法律后果。案例一中,银行在投保时对甲运输公司的房屋具有抵押权,而在事故发生时,该运输公司已经还清贷款,银行的抵押权已经不存在,这时,银行因不再具有保险利益而丧失了保险金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