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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关注
导读:为避免现实中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几种特定情形下的理赔较易发生争议。以下通过几个简单的小案例来介绍一下修订后的《保险法》在这方面的变化。
   
  
小李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其作为被保险人指定他的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后其妻为了获取保险金雇凶将小李打成重伤。在这个小案例中,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小李的女儿还有权请求保险金吗?新《保险法》中就此问题的规定彰显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修订之前的《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新《保险法》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并不因此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也就是说,依据修订之后的《保险法》,小李的女儿仍然有保险金请求权。
   
  
小李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其作为被保险人指定他的女儿为受益人,在一次外出旅行中,小李和他的女儿因交通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出现了难题,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的顺序时,应该如何理赔呢?新《保险法》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是侧重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避免现实中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通过限制受益人的法定范围,来维护雇员作为被保险人的利益。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0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0 人
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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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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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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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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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旧法的规定,投保人因为一般过失未告知就可以满足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而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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