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黄某拟出资23万元,加入某化工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是由陶某与翟某投资设立的,其中陶某是公司的执行董事,黄某想要加入公司的想法告知了陶某与翟某,两位股东都表示同意,愿意接纳黄某为合作伙伴,共同经营公司。2001年9月,黄某将人民币23万元交给公司,陶某向黄某出具了一张收据,写明:由黄某交来现金23万元,,出具时间为2001年9与19日,交款人为黄某,收款人为陶某,并在收据上加盖了该化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且将黄某的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之后,黄某就加入到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去,但其并未在公司章程上进行补充签名,公司也未变更股东名册的登记,工商局登记记载的股东仍为陶某与翟某。2002年3月,该公司在对外经营中欠下200万元的债务,此时,黄某认为其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其投入的23万元也并非投资款,而是对公司的借款,要求公司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