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集团为了拓展东北地区市场,于去年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了沈阳一家大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化工公司)。该化工公司的原股东A公司将其持有的化工公司95%的股权以1900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了C集团。C集团与A公司的股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前化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A公司享有和承担,股权转让后化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C集团享有和承担。”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由当地公证处作了公证。股权收购完成后,C集团对化工公司作了更名,冠以C集团字号。今年沈阳B公司以化工公司在1999年欠其货款300万元为由,在沈阳中院对化工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化工公司还款。此笔债务在C集团收购化工公司时的审计报告及财务账上并未有反映。由于C集团已经收购了化工公司95%的股权,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部由C集团负责。化工公司以股东已经变更,原化工公司的债务应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由原股东A公司承担为由答辩,请求法院驳回B公司对化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C集团本以为这场官司胜券在握,想不到接到沈阳中院的判决,判令化工公司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律师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当事人在企业收购时往往存在一个法律认识上的误区,以为股权转让合同、企业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之前、企业收购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这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实际上,这种约定并不能完全规避企业收购中的债务风险。原股东和新股东的约定只是一种内部约定,这种约定并不能对抗被收购的公司的债权人。合同法规定,债务的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集团与A公司关于化工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由A公司负责的约定,并未经化工公司债权人B公司的同意,C集团与A公司之间的这种约定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B公司。尽管化工公司的股东变更了,尽管化工公司已经更名且纳入了C集团的经营管理之中,但不管怎么变,化工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变不了,化工公司的法律上的法人实体资格变不了。既然化工公司这个壳变不了,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其对外债务自然无法转移。 化工公司在赔付了此笔债务后,C集团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起诉A公司,另循法律途径向A公司追偿。收购、兼并中潜伏的债务风险是非常大的,主要是或有负债(比如担保债务)、财务账上未反映的隐形债务等。对于收购方来讲,应加倍小心,谨慎地审查被收购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包括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对已知的债务,如果需要转移给原股东承担,必须征得被收购公司债权人的确认;对于隐形债务,除了在收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股东承担外,尽可能地让原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