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不胜任工作淘汰 小张是某家具公司的促销员,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排名最后的淘汰,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在2009年3月和4月连续两个月排名最末,公司遂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规定违反法律吗? HR应当如何处理? 解: 完全的“末位淘汰”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为违法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HR只能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HR注意: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规定岗位职责,规定怎样(包括考核多少以下)算是不胜任工作; 对不胜任工作员工组织培训或调岗,保留培训记录或调岗通知; 仍然不胜任工作的要解除的,由HR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 HR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通知员工解除; 办理离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上述过程中,仍应争取协商解除。 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是指企业迁移、被兼并、重组、企业内部重大变革等;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并非可以立即解除,应与员工进行一次协商,看是否能通过调岗调薪等方式解决问题。协商一般通过面谈的形式,应通过谈话记录保留协商不成的证据。 案例二: 某公司2008年发生严重亏损,难以维持运营。经管理层讨论,公司公布了裁员名单,占公司总人数的15%,决定在一周内与名单中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该公司的裁员是否合法有效? 裁员的实体性条件: 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的程序性条件: 裁减人数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人数10%以上; 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裁减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裁员后优先录用的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员四步曲 当有裁员必要时: 第一步:准备材料 准备企业资产损益表、收支平衡表、税务表等财务、审计报表,以证明企业面临困难; 准备初步裁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 第二步:开会讨论 会前发文、会时签到、会后签名; 有工会的,应由工会对会议相关文件签字盖章。 第三步:报告正式裁员方案 按劳动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四步:正式实施裁员方案 公布实施裁员方案,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发放经济补偿金。 HR注意: 经济性裁员一定要依程序操作,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它政府部门、社区配合,否则很容易引发矛盾,给企业带来严重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