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北京某建筑公司已经工作了近八年的时间,近日公司发出通知,称公司因经营需要拆分为两家独立的公司,原公司将不复存在,并告知全体员工会有相应的人事变动。就在陈先生忐忑不安时,公司领导找到陈先生,给他两个选择:一是解除劳动合同,下岗回家;二是可以继续工作,但要求陈先生与分立后的一家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相应降低。听到公司开出这样的条件,让一向勤恳工作的陈先生非常生气,原本可以在工作满十年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现在自己却要面临失业或是委曲求全接受降薪。于是,陈先生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原来的公司不存在了,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专家解惑】 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分析,目前社会中有些企业采用“金蝉脱壳”方式逃避债务或逃避对劳动者承担义务,不转移原公司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中去,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甚至解散原公司,从而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针对企业的这种做法,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虽然李某原来工作的公司不存在了,但拆分后的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和原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李某可以要求要求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这用情况下,李某既不需要下岗回家,也不需要和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即可。 【维权技巧】 陈先生这下放心了,可是陈先生应该去找哪家新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呢。律师答复陈先生,他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一,陈先生应当确认是哪家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即哪家公司接收了陈先生原工作部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分立或合并的,应当经过必要的公示程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陈先生可以通过公司的公示,了解哪家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陈先生可以要求继承原公司权利义务的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新公司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陈某可以对新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第三,如果接收陈先生原工作部门的新公司不明确的,可以将分立后的两家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这样就避免了分立后的新公司互相推脱,无法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 【案件结果】 由于分立后的两家公司相互推脱,都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后陈先生将两家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裁定接收陈先生业务部门的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公司和陈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