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2日,张某与河南洛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北京市迪某某通讯有限公司(下称“通讯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科技公司,转让价格为450万元,科技公司需在2006年8月1日前将购股款项打入通讯公司账户。合同签订后,张某向通讯公司股东会提交了转让协议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获得全体股东确认。随后,张某通知科技公司付款。2006年7月27日,科技公司将购股款450万元打入通讯公司账户。2006年9月5日,通讯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同日,通讯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将科技公司载入股东名册。2006年9月7日,通讯公司委托行政部经理刘某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驱车前往工商局的过程中遭抢劫,整个公文包被抢走,公司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丢失。2006年9月13日,通讯公司登报声明,上述证照、公章作废。2006年11月,通讯公司补办了营业执照、公章等。但是,通讯公司一直没有为科技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