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随后会见了刘文香,听她谈了案件的祥细情况,并认真地查阅了案卷,再深入调查,掌握了案件经过。 刘文香根本不知道赵新魁投毒一事,当她事后知道丈夫中毒后,立即组织人施救,不存在不作为杀人的情况。从犯罪动机上看,刘文香从没有将自已终身幸福托付给赵新魁的想法。他两通奸与和刘文香杀夫没有必然联系。更何况,赵新魁是刑满释放人员,在村子里大家都怕他三分,刘文香是迫于他的淫威才与他通奸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作出了(1999)浙法刑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1年2月2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出庭为刘文香作无罪辩护。2001年2月27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我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信。判决赵新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刘文香无罪。2001年3月9日,台州中院宣判后,刘文香当场获得释放。 然而,树欲静风却不止。2001年3月13日,台州市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对刘文香无罪判决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