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外孙在某小区XX花园中心广场边的一楼架空层学习打乒乓球,架空层3面空旷无隔档,因乒乓球训练需要防风,二被告就将一简陋木柜放置在球桌边挡风。2009年X月X日上午,一阵风刮来就将该木柜吹倒,柜子倒下时恰好刮伤原告的小腿。原告在休息一会后以为无大碍,就蹒跚的回到家中,而在回到家中发现伤情越来越厉害、痛疼难忍,经前后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达数万元。原告家人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对赔偿责任和数额进行协商,并且经物业、居委会、管段民警协商后,二被告均拒绝任何赔偿。本律师认为被告一二开办培训场所并收取一定费用,理应保障其经营训练场所的设施和环境安全。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保障小区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并不得将非经营场地交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三被告都未尽相应的管理责任导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及《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理应负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一、二未经全体业主及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利用小区内的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从事经营活动应该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公共场所的设施负有检查和及时清理的责任,对小区内公共区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故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一、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