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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知多少
导读: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是劳务关系,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待遇和工伤等问题,都需要事先在返聘协议中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不要好解决。


  王老师是林业学院的一名教授,刚刚办完退休手续。操劳了一辈子的他,终于过上了梦寐以求的清闲生活,每天看看报、读读书,很是惬意。可好景没多长,学院领导便亲自登门拜访,想要让王老师回学院继续教课。

  原来,学院最近遭遇了“教师荒”,很多骨干教师纷纷跳槽走了。领导也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才想到让王老师“出山”。看着领导哀求的眼神,王老师最终在返聘协议上签了字。

  就这么着,王老师又开始了忙碌的生活。从家里到学校,有将近5公里左右的路程。为了锻炼身体,王老师一直坚持骑自行车上下班。老伴儿担心王老师的身体吃不消,劝他改坐学院的班车。可王老师却认为自己老当益壮,这点路程根本不算什么,也就没有把老伴儿的话放在心上。

  这天,为了准备第二天的讲义,王老师走出校门的时候天已经黑了。由于怕老伴儿担心,王老师便把车子骑得比往常快了一些。谁知,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一辆货车迎面而来,慌忙中,王老师还没来得及躲避,就已经与货车擦身而过。就这样,王老师住进了医院。

  住院期间,王老师向学院提出了工伤赔偿的要求。没想到的是,学院拒绝了王老师的要求。人事处给出的说法是:返聘员工与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也就没有工伤这个说法了。而且人事处还说这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气得王老师哑口无言。

  那么,王老师的这种情况真的不属于工伤吗?如果不是工伤,王老师就只能自己承担医药费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本案的关键在于王老师与公司之间的返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王老师达到了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这个时候与返聘单位之间所形成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关系,双方之间除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要执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标准外,其他的方面由双方协商约定。因此,王老师的情况不构成工伤。

  但是,因为“返聘”行为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解决。也就是说,王老师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院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宝提醒:

  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形成是劳务关系,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待遇和工伤等问题,都需要事先在返聘协议中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不要好解决。
 

看完此文后的用户评论(共0篇评论):
非常有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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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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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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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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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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