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承建了一段道路改造工程。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通告表明,施工期间该路段为全封闭路段,机动车辆请绕道通行,严禁进入施工区域。该公司在相关路口、桥头设置了禁止通行警示标牌和防护栏,但部分防护栏在施工期间被人损坏。夜间,陆某驾车驶入,碰上因施工产生的凹地,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入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3917元。现陆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23917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损害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就须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即为严格责任条款。严格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法律上对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限制。我国法律承认在严格责任下加害人可提出特定抗辩或免责事由,从而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但举证责任在加害人。构成地面施工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被告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的施工人。二是被告违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三是原告受有损害。四是被告违反注意义务之不作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起事故发生在被告施工路段,虽然相关部门和被告都作了相关安全提醒,但施工期间部分安全设施被人损坏,被告未能及时修复,致使施工路段仍处于可通行状态,被告的安全措施不足以使施工路段处于全封闭状态,故本起事故不存在完全免责的情形。原告驾驶机动车不慎驶入因被告施工凹地,应属地面施工损害事件,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不存在主观故意。原告夜间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意识到有一定的危险,谨慎驾驶,但原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认定其有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考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通过此案件,我们要提示地面施工单位注意:施工过程中一定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是法律的强制性义务,如果违反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不利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规定 同向车道中有一条车道路面施工时,应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1KM处设置“前方施工”标志作为第一个施工标志,依次在距离放置锥形交通标处之前300M处设置第一个“右道封闭”字样标志,距离锥形交通标处之前150M处设置第二个“右道封闭”字样标志,在放置锥形交通标的起始位置之前,设置:“车辆绕行”图形标志,在锥形交通标围起来的施工区域的施工路段起始处设置:“道路施工”字样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