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持续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实施了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有专家提出,要增加消费者的4项权利──隐私权、后悔权、参与权和环境权。其中后悔权最具争议性。 那么什么是后悔权?顾名思义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退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对此,专家的解释是,在现阶段商品质量不合格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后悔权是一个有效的维权办法,这样可以降低维权成本。即使仅将后悔权限制在消费者可以把不合格产品退掉,也会对维权起到巨大作用。 后悔权对消费者而言是个好东西,它是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对商家来说,它是商家的一项义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配备有效的措施防止后悔权被恶意滥用。一名网友就留言道:“如果让我选择,我站在商家这边,至少在诚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要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拥护者则对上述说法予以了反驳,其理由是:消费者与商家明显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弱者的保护,是一个有效的维权办法,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也会对维权起到巨大作用。诚然,会有个别消费者利用后悔权占小便宜,但如果因个别人而剥夺大多数人的正当权益,难道不是因噎废食之举? 是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您的观点是什么?欢迎大家留言参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