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机器设备厂签订了购买机器的合同。甲公司于2000年8月进入设立程序,2001年5月登记注册成功,并取得营业执照,王某是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在2000年3月王某与乙机器设备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厂订购一套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价值140万元,乙厂须于2001年1月向甲公司交货。合同签订后,乙厂准时向甲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王某以公司的名义向乙厂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将机器设备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手续,且投入运营。2001年5月公司成立后,又向乙厂支付了部分款项,前后共计120万元,尚欠20万元。2001年7月王某病故,乙厂向甲公司所要余款时遭到拒绝,其理由是:当时公司没成立,应视为个人债务。 法宝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甲公司2001年5月取得营业执照,依法成立。在成立之前王某与乙厂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设立中的公司的行为。 设立中的公司为了满足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条件,势必要进行一定的交易行为,这些交易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设立失败的情况下,由发起人承担责任;二是设立成功的情况下,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成功地完成了设立行为,取得了营业执照。那么,王某与乙厂签订的合同就依法由公司来履行。实际上,甲公司成立后,给乙厂支付了部分款项,这就表明甲公司对该合同的认可。因此,在王某病故后,公司以签订合同的行为归于个人行为,而不予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