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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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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作者:曲柏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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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股东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股东权是一种资格权利。股东是股东权的权利主体,享有公司股东权的人,必须依法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股东权就是一种股东资格的权利,如果没有或者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当然也就没有股东权利。股东资格是股东向公司投入自己的财产后,以自己的财产权换取的。从这一意义讲,不向公司投入财产,就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是公民或者法人向公司投入一定的财产,不一定就当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只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投入财产,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依法取得股东权。

  (二)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权包括从公司获取财产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股份转让权等;后者如,公司内部管理权、股东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帐表的权利以及对公司股东的监督权等。股权中的财产权性质和非财产性质的内容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而是股权的具体权能,好象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处分的具体权能一样。股权中的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有机统一体,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都是股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股权的基本内容。股东权这种权利既不属于物权,又不属于债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身权,而是一种公司法规定的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股东权不是一种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公司法权利。

  (三)股东权是公司归还给股东的权利。按照民法理论,公司一经登记设立以后,就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利。但是从内部来讲,实际上公司并不具有这种独立的权能。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多人为实现全体成员的利益而结合成的团体,是股东把自己的财产托付给专家型的人员经营、管理,借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公司并没有最终的权利和最终的责任,最终它将把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都让渡给股东,如公司经营的赢余自己并不享有,最终将分配给股东;公司终止时,所有的剩余财产都必须再返还给股东;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从内部也让渡于股东,即公司必须按照股东的整体意志进行运作。因此,股东权实际上是公司依法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或者归还给股东的一种权利。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了货币以外,作为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可估价性。即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但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财产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2、可转让性。公司资本不仅是为了公司存续所用,而且应当对公司的债务起最起码的担保作用。因此,股东的出资应当不仅可以由股东交付给公司为公司所用,而且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有效地从公司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予以有效的财务利用。根据这两点,股权似乎可以出资了,因为股权具有这两个特性。但笔者认为股权不可以出资,因为作为出资的财产,不仅应当具有上述二大条件,还应符合资本三原则以及笔者认为的其他条件。理由为:

  所谓“资本三原则”,就是公司资本必须遵循的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按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认足或募足;“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任意为之。

  从上述“资本三原则”的要求来看,股权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因为股权是个随时间变化而变化的,具有不确定性,若以股权出资,公司的资产会随时变化,却又不能由公司所把握,不能依“资本三原则”来衡量之,所以股权不能出资。

  另外,笔者认为除上述的对出资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财产权利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一项对公司来说没有任何用处的出资,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利益,这便对企业无任何意义,对其他出资人来讲也不公平,对公司债权人来说也是欺骗行为;二是,该财产必须可以转化为货币。无论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都应当可以通过转让而量化为货币,这样在必要时,才能为公司生产经营所用,也才能为公司的债权人有保证,而如股权、债权等权利无法保证其能随时转化为货币,因而不可以出资。

  再者,以股权出资,如果持肯定的态度那么在实践中会因一次出资,却可能拥有无数股权而出现尴尬局面而变得荒唐,所以笔者认为,出资还应当符合一个条件,作为笔者添加的第三个条件,即“一份财产不能重复出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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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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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学到一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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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我是打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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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没什么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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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劲儿,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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