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6天后即被辞退,原因是她携带乙肝病毒。为此,当事人以就业歧视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这是今年1月《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发生在武汉的第一起反就业歧视诉讼案。近日该公司依法被判作出书面道歉,并支付对方精神抚慰金5000元。 如今就业形势严峻,很多用人单位都借机提高了用人门槛,并随之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实施,但是这毕竟不是专门的反歧视的法律,缺乏独立性、系统性、深刻性,很难解决求职者遇到的就业歧视问题,那么作为普通的求职者,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平等的就业权呢? 求职者如何事先预防在招录时受到歧视 劳动部和卫生部已经于2007年5月出台了新规定,禁止在招工过程中体检乙肝了,所以,在去单位应聘之前,可以向单位询问是否要查乙肝,如果要查乙肝,可以告之,应取消查乙肝,否则求职者可以依法向劳动局举报,并有可能将该单位告上法院。 在职员工如何事先预防在企业福利体检时受到歧视 劳动部和卫生部于2007年5月联合颁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因此求职者可以和体检医院联系,告知相关政策,并说明如果体检结果不是交给本人而是交给企业,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体检医院告上法院。 招录过程中被拒录怎么办 如果公司依然拒绝录取,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补偿包括违约金(如果事先有约定的话)、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三部分。精神损失补偿的金额应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大公司、跨国公司,精神损失的金额应不少于六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性别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 年龄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界限,35岁以下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求职者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我国特有的“4050现象”。 学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突出,有的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 相貌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成绩好的。 户口歧视: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注重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而是过分注重求职者的履历,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 工作经验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作经验。 健康歧视:不仅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 身高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对身高有限制性规定,如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