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牛和妞妞是一对相恋已久的恋人,两人早已准备步入婚姻殿堂。他们曾无数次的幻想着一场浪漫的婚礼,让两个人的幸福留下永恒的纪念。牛牛和妞妞是同一天生日,于是在他们共同过生日那天,他们一起去领了结婚证。接下来就是精心筹备他们浪漫的婚礼。经过商量和选择,他们与一家婚纱摄影公司签订了近3000元的婚庆服务合同,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婚礼全程的录像摄影以及后期的光盘制作。 2月14日,婚礼如期举行,由于事先经过精心的准备,整个婚礼充满了温馨浪漫,亲朋好友赞叹不已,小两口心中充满了幸福。 半个月后,正度蜜月的牛牛和妞妞满心欢喜地依约到婚纱摄影公司取DVD光盘时,却被告知光盘还没做好,需再等上几天。几天后,二人向该公司追要DVD光盘时,公司员工支支吾吾,最后才告知婚礼录像带丢失了,光盘无法制作。获此消息,小两口的心情顿时失落到了极点,这意味着婚礼那一刻将永远无法重现,他们随即找到该婚纱摄影公司负责人王某质问。王某却以录像带丢失是员工的疏忽,责任在员工,与公司无关搪塞。听此答复,牛牛和妞妞气愤不已,他们认为结婚仪式的录像是具有特别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且无法替代、弥补,婚纱摄影公司因疏于保管导致录像带遗失,给他们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录像费用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在法庭上,婚纱摄影公司只答应返还录像费用,但认为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而不予赔偿。 牛牛和妞妞痛失甜蜜记忆,能够获得精神损失抚慰金吗? 随着生活水平和精神追求的不断提高,绝大多数人都通过婚礼录像的形式来给将来的生活留下美好的回忆,人们已将婚礼录像赋予了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婚礼录像丢失,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这势必给结婚的新人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牛牛和妞妞可以要求婚纱摄影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最后判决认为,鉴于婚礼录像的特殊性和不可弥补性,被告婚纱摄影公司的过失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为宜。 法条链接: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