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老秦应聘到了一家外贸公司做销售,公司跟老秦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老秦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不敢有丝毫马虎。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年的努力,老秦被公司破格提拔为销售部主管。 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的金融危机让人始料不及。老秦所在的外贸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不得已与上海一家公司进行了合并,重新成立了一家新的公司。新公司成立后,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老秦之间的劳动合同。 面对这样的结果,老秦很不甘心。于是,他找到新公司的人事经理,想要个说法。人事经理说:原来的外贸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你们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也就终止了。我们现在的新公司,没有 义务接收你们这些老员工。 人事经理的话让老秦哑口无言,只好悻悻而归。晚上,正在读大学的女儿悠悠回到家,老秦便把单位的事情跟女儿说了。听完老秦的述说,悠悠连说新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新成立的公司应该继续 履行原外贸公司与老秦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能够推脱责任。 那么,悠悠所说的话属实吗?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分分合合日渐平常和频繁,由此不可避免地涉及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据此,劳动合同不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而解除,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有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企业合并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本案中,与老秦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贸公司虽然已不存在了,但是合并后的新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要变更或解除,也应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