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刚过,小文就背着行囊离开了家乡,成为了打工大军中的一员。在老乡的介绍下,小文被一家食品厂录用,从事仓库管理员一职。进厂后,经理给小文发了一份聘用书,约定了工资数额。 一晃两年过去了,小文的月工资也已经从1200元涨到了1800元。时间一长,小文当初的认真细致劲儿不见了,对工作逐渐散漫起来。6月的一天,由于小文的疏忽大意,致使仓库中的货物险些被盗。为此,厂领导极其恼火,随即以“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结束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离开食品厂后,小文暂时借住在一个朋友家。这天,小文从朋友口中得知:单位没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想到自己也没签过劳动合同,小文便一纸诉状将食品厂告上了仲裁委。 开庭那天,食品厂辩称:小文报到的时候,厂里给他发过聘书,里面记载了工资数额,这份聘书就等同于劳动合同。因此,食品厂无须向小文支付双倍工资。那么,食品厂的说法成立吗?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宝解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以及劳动报酬等内容。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能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文件应该都是劳动合同。如果聘书中具备了上述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该聘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然而本案中,食品厂向小文出具的聘书就工资数额进行了约定,尚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因此,食品厂应向小文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