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和吴某都是生意上的朋友。年初的时候,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想向刘某借10万元,期限为两个月。刘某担心李某到期不还,要李某提供担保。李某便打电话找吴某,不巧的是吴某正在外地出差,李某与刘某协商后提出,让吴某给刘某发送一个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手机短信。虽说心里不是太乐意,但吴某碍于多年的朋友关系,还是应两人的要求发送了一条同意担保的短信给刘某。 可谁知两个月后,李某因生意严重亏损下落不明了。这时,刘某找到吴某,要求吴某还款。而吴某则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书面形式承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无奈之下,刘某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呢? 法宝解密: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其中就包括了手机短信。 本案中,吴某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表示愿意担保,而刘某亦同意由吴某担保,双方便形成了合意,担保合同即已成立。在李某无法还款时,刘某有权向吴某主张连带责任。因此,吴某应偿还刘某10万元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编辑: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