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0.6平方米,其中公摊面积为27平方米。实际交房时,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完全一致。入住不久,赵先生发现自己所在的塔楼地下室一层还有5套与地上户型相同的住房,除一套用作保安人员值班、住宿的物业管理用房外,其余4套已被开发商租了出去。赵先生敏锐地意识到这4套住房很可能已被计入了各业主的公摊面积,于是找到了开发商。果不其然,开发商“爽快”地承认这4套地下住房已全部计入了本座塔楼的公摊面积,并愿意把这4套住房归还本塔楼的全体业主,已经取得的租金收入也移交业主所有。事情似乎获得了圆满解决,但赵先生越想越窝火:明明不需要这么多的物业管理用房,却非要业主们以每平方米7000元的代价买下这几套地下室实在是不划算。于是,赵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认为不应计入公摊面积的房款,可开发商坚决不同意,并告诉赵先生,自己的行为并未违约,你爱告告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