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武汉晚报》报道: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一个鲜活的生命,用一种如此极端的、惨烈的方式消失了,无论如何这是一种悲剧。官方一个“暴力抗法”的定性,可以让其对唐福珍自焚、刑拘唐福珍家属有了堂而皇之的理由。撇开这些,唐福珍自焚事情我们是否可以有更多的“冷”思考呢? 1、官方称,胡昌明与金华村签用地协议,一直未办手续。但是,按照协议的约定,谁应该去办理手续?循此思路,一直未办手续,谁应该承担责任? 2、按照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胡唐房子是1996年建的,成都建污水处理厂拆迁是2007决定的。换句话说,胡唐房子建设当时,根本不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问题。文明社会“法”都不“溯及既往”,那么“决定”呢? 3、政府强调自己是“依法”拆迁(《拆迁条例》),可胡唐也强调自己是“依法”来捍卫自己的财产权《物权法》,而且双方都在“依法”的旗号下针锋相对、决不妥协,结果就是“你死我活”。这一双方都“理直气壮”的悲剧中,需要再次追问:上位法和下位法何者优先(尽管对“法律人”来说这是一个绝对弱智的问题)?其实,深层次的问题在于:(1)在“依法”的同一平台上,公权力和私权利对撞,何者“应该”退让(尽管我们深知:公权力绝不会退让)?(2)对一项行为或事实的定性分析?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何者居先? 4、退一步讲,还有一个法律效率问题。就像王锡锌教授所质疑的那样:“既然是违法建设,这个违法建设是在1996年就建设了。超过10年的时间。我们原来监管这个建设的这些部门到哪里去了,我们可不可以说,因为你的缺位,不作为,或者没有尽到职责,导致了别人这样一种现状。”一个“违章建筑”存在了13年来,监管何在?监管缺位难道不同样也是一种违法?监管缺位的违法责任谁追究? 5、官方说唐福珍自焚是一个“意外”。何为“意外”?不可预见是其首要特征。于是,需要追问:(1)唐喊:“你们上来,我就点燃汽油。”执法人员该不该有一种唐“可能自焚”的预见?(2)从唐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到她最终点燃,大概有10分钟左右的时间。那么这10分钟时间里,执法人员在做什么?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这种“意外”发生?——消防人员为什么不能在这10分钟的时间里面往唐身上来喷洒泡沫,如果喷洒了泡沫的话至少她点火不会那么容易燃烧。所以,“意外”只是表象。 6、“唐福珍从受伤到死亡的16天,一直是一个人躺在重症监护室,亲人无法探视。昨日,一知情人士称,唐福珍前三天病情稳定,医院曾经同意亲人探视。但随后称有关方面要求不得探视。”(《新京报》)撇开违法与否不说,对于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任其在最后的16天饱受孤独并在孤独中死去,人性何在? 7、唐福珍自焚事件的通用标签是“暴力抗法”。可是,冷静思考一下:往自己身上浇汽油算不算“暴力(法律人都知道,暴力是针对他人的)抗”法呢? 在“冷”思考之余,不禁想起皮特著名的法律格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作者:祁建平律师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qijianping.fabao365.com/ 电话:13602970290 邮箱:gdlaoqi@126.com 编辑: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