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的通俗意义是指用预购的商品房进行贷款抵押,系一种融资的方式。具体是指按揭人将预购的物业产权抵押于按揭受益人(银行)作为还款担保,按揭人按照按揭契约中的规定还款方式和期限分期向银行还款,银行按一定点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按揭人违约,银行则有权就抵押的物业优先受偿,如按揭人依约还清贷款,银行则将解除物业上的抵押,物业产权完全回归按揭人。 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在形式上极为相近,甚至从广义上说,两者都是提供物业为担保物的融资手段。然而,两者在具体的目的及方式上是有着较大区别的。 在贷款的目的上,按揭人(借款人)的目标指向和按揭物是同一的,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购置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抵押人(借款人)的贷款目的则不是为了取得抵押物,而是为了其他融资需要。 在法律关系上,按揭贷款较抵押贷款更为复杂,涉及的主体更多。在按揭贷款中,按揭人必须已交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予开发商,并承诺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时一并办理抵押权登记,贷款银行向按揭人(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按揭人用此贷款支付购房款。按揭银行为了保证能回收贷款本息,必然会约定在产权证尚未办妥时,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回购购义务。由此可见,按揭贷款在产权尚未办妥的阶段,至少涉及三个主体,即按揭人(借款人)、按揭银行(贷款人)、开发商(保证人)。在抵押贷款中,抵押人(借款人)对抵押物的权利是完整的,只需要在抵押贷款时办理抵押权登记(他项产权证),即可取得贷款银行的放款。可以说,抵押贷款只牵涉两个主体,即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一般不再需要担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