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观念非常淡薄,保护水平不高,究其原因,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误区有关。 误区一:觉得自己没什么商业秘密需要保护,或者认为只有大企业才有商业秘密,我们小本经营没有什么商业秘密。事实上,商业秘密并非大企业才有,所有企业都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与是否高科技企业无关,与企业的规模无关,即使是一个只有30人的机械工具生产企业,5年没有改变生产方式,也可存在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了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打个比方说:甲乙两家小卖部同样经营云烟,都卖10元钱一包。甲只能以9元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8.5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只要对进货渠道保密,就会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这就是商业秘密。可见,没有无秘密的企业,除非其不参与市场竞争。 误区二:认为落后的东西就不需要保密。“同行是冤家”,这用来形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关系不是没有道理的。在两个竞争的企业之间,落后一方的底牌若被有优势的一方掌握的话,就有可能被优势方玩弄于股掌之上。对方可以凭借技术、产品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最低廉的竞争代价压制对方,甚至搞垮对方。在对先进和落后的认知缺乏量化信息支持的条件下,优势方不得不小心翼翼,以防对方打出杀手锏,阴沟翻船。这就会无形中加大其竞争成本,妨碍其优势的充分发挥;但若优势方对弱势方的长处了如指掌,那他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制订出针对性极强的策略来,达到其损人利己的目的。诸葛亮唱“空城计”就是利用司法懿对自己实力的不确定程度,从而使“空城计”得以成功,成为千古绝计。 误区三:保护范围扩大化。将那些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分散了人力、财力,重要的商业秘密反而得不到保护。究其原因,还是没有认识到商业秘密的“三性原则”,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误区四:重技术信息的保护而轻经营信息的保护。最为典型的表现是: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而对市场计划和营销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事实上,企业的发展战略、市场开拓计划措施、供销渠道、营销策略、财务状况等,同技术秘密一样,泄露都会给企业带来危害,轻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重者导致竞争优势的丧失,甚至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技术秘密的保护与经营秘密的保护必须并重。 误区五:缺乏综合保护措施。企业的各种重要信息由于类别和载体形式的不同,被侵犯的难度就不一样,相应地,保护的方法和措施也要适合他们各自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创新点,应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因为,我国幅员辽阔,法制建设存在许多问题,地方保护还很盛行,申请专利必须将技术公之于世,这样反而增加了风险;为产品直接反映,能利用“反向工程”解密的创新点,适宜选择专利保护;产品开发阶段以图纸、配方、实验报告等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的无形技术知识,可以对这些图纸文件等加以著作权法的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名牌产品,可用商标法加以保护。这样,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样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样的产品,由于不能使用该该畅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也就不能顺利地挤占该产品的市场。 误区六:过分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这种思想是片面的。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没有不忠诚的员工,也不能忽略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守信用的可能。对这些不忠诚的员工和不守信用的涉密单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约束常常显得比较乏力,他们会利用法规和制度的空挡或心怀侥幸,为了一己之利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因此,企业在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基础上,还要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将每一重要的商业秘密分割成多个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开发、操作、管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要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即使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出外巡查,以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仍一无所知,错过最佳的补救、反击机会,使企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