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产品缺陷,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是制造缺陷,也就是“产品质量”问题(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一份质检报告就可以“诊断”某一产品“合格”或者“不合格”);人们也会考虑设计缺陷问题,这也正是放弃购买某个商品的常见理由。但是,构成产品缺陷的警示说明缺陷却常常为人们所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可见,获得警示说明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给予警示说明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这项义务就构成警示说明缺陷。 在确认产品警示说明缺陷时,通常采用的标准是,当一个产品存在致害的危险,存在合理说明或者警示的必要性时,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警示。说明、警示是否充分的标准,应当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的要求是,正确说明产品存在的危险,以及正确使用该产品、避免发生产品存在的危险,达到使用的合理安全。 当然,如此笼统的表述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导致分歧或混乱。那么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警示说明缺陷呢?大体说来,把握两个要素: 其一,警示说明的对象。什么样的产品需要进行警示说明?如果一个产品没有危险,就不必进行警示说明;如果一个产品存在高度危险,那么国家就不会让这种产品投入流通领域。进行警示说明的产品,当然是该产品存在“合理危险”,即该产品虽然存在危险,但是只要按照正确方法使用,就会避免危险的发生。因此,存在合理危险的产品可以生产,可以进入流通,但是必须进行警示说明,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其二,警示说明的要求和程度。对警示说明的唯一要求是充分。凡是具有合理危险的产品,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都必须进行充分的警示和说明。什么叫“充分”? 产品说明书和销售时解释说明,都应当以使用者获取足够信息避免危险发生为最低限度。就产品说明书而言,还应分为“使用说明”和“危险警示”,使阅读者“便于理解”和“知晓危险存在”。值得强调的是:存在合理危险的产品无论辗转流通多少领域,到最终用户手中时,按照产品所附的警示说明使用都不会产生危险,这是警示说明的要求和程度最好诠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