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杨某与周某出资设立的,其中杨某的出资比例为40%,周某的出资比例为60%,杨某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而周某任公司的监事。2001年3月,周某提出召开股东会,议决该公司与乙商贸股份公司合并的事项,由于杨某不愿意将公司合并,因此,拒绝着急股东会,致使公司无法作出决议,陷入僵局。为此周某诉至法院。 法宝解析: 所谓的公司僵局指的是: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由于某些股东的拒绝参加而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会议,但因各方面所持意见不同,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更容易出现公司僵局。就像本案一样,公司只有两个股东,一方要召集股东会,而另一方拒绝召集,双方处于对峙状态,无法形成决议。 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所以本案中,在执行董事杨某拒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周某可以监事的身份召集和主持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