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强与殷梅经同学介绍相识,说一见钟情一点也不为过,双方在相处仅3个月后便注册结婚了。第二年,万家添了个小人儿,小宝贝的诞生让两家的老人坐不住了,争着要帮夫妻俩带孩子。然而,由于观念上的不同,两家的老人在如何抚养孩子上发生了争执,相互都看不顺眼,原本和睦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随着这种情况的增多,自然而然的就影响到了万强与殷梅婚姻,随着争吵的升级,二人的婚姻也走向了尽头。离婚时,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殷梅,万强则须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按说事情应该告一段落,但没想到平地又起风云。殷梅母亲固执的认为,离婚是万强父母一手造成的,女儿离婚后要想再婚可谓难上加难,可孩子居然还姓“万”!于是,老太太开始劝说女儿,让女儿把孩子改姓“殷”。殷梅经不住母亲的唠叨最终同意了。 没几天,孩子改姓的事儿就被万强一家知晓。万家这下急了:万家的孩子不姓“万”,这说出去还不让人笑掉大牙!于是,万强去找殷梅“摊牌”,并威胁说,如果不把孩子的姓改回来,就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殷梅一听便愣住了:这给不给抚养费与孩子姓什么也有关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且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具体支付事宜,若双方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万强与殷梅虽已离婚,且孩子也由殷梅抚养。但万强作为孩子的父亲,他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是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的。此外,对于孩子姓氏的确定,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孩子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此可见,万强仅以孩子变更姓氏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说法,于法于理均相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