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大军时,张大军感到十分意外:难道没有强迫,也能算强奸?到案后,面对提审他的检察人员,张大军更是大呼冤枉:“我从来也没有强迫苏惠和我发生关系,我们都是自愿的,这怎么能是强奸呢?”当检察人员把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几种情形给他系统讲解后,张大军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不再争辩。 现年40岁的苏惠是山村里的一名普通而又特殊的村妇。说她普通,是因为她和村里众多家庭妇女一样,有丈夫有孩子。说她特殊,是因为她在同村人眼里“有点傻”。原来,在苏惠刚刚三四岁的时候,一次由于大人看护不周,她不慎从炕上重重地摔到了地上。虽然没有危及生命,但当时头部摔出了一个大包。由于脑部的这次外伤,从此以后,苏惠的智力几乎停止了发育。由于苏惠既不识数又不认识钱,活了近半辈子很少出门。 张大军和苏惠是同村村民,他对苏惠的情况也是一清二楚。张大军只有二十五六岁,正是血气方刚的年纪。一天晚上,张大军酒后乱性,心烦意乱。当他得知苏惠的家人都外出了,只有她自己在家看家后,一个丑陋邪恶的念头萌生了。 趁着夜色,张大军打开苏惠家的大门,从窗户跳进了苏惠的卧室。邻居小伙子怎么深更半夜跑进自己家来了?面对苏惠的质问,张大军笑着哄苏惠,只要她把衣服脱了和自己发生关系,就给她拿钱买衣服。在张大军的连哄带骗下,苏惠没有反抗。张大军得手后,从兜里掏出10元钱扔给苏惠,告诉她:“这是100块钱,给你吧。”随后堂而皇之地从正门离开了苏惠家。第二天,家人回来了,苏惠便将昨夜的事情告诉了自己的女儿,女儿一听有人竟然跑到家里来欺负母亲,立即报了案。 后经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惠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那么,张大军的行为怎么认定呢? 强奸,一般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然而,为了加强对一些特殊群体的保护,如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精神病人和患有严重痴呆症的人等,法律又作了更为严密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张大军供述和被害人苏惠陈述双方自愿发生两性关系,但鉴定结论认定苏惠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行为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根据这一解释,张大军在明知苏惠智力发育不正常的情况下,仍以物质利诱的手段哄骗苏惠与其发生性关系,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张大军的行为涉嫌强奸犯罪。(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