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城故事 小雯和丈夫大鹏结婚7年了,可随着大鹏挣钱越来越多,小雯离幸福也越来越远。难道这就是所谓的“七年之痒”? 大鹏是某银行的中层管理人员,收入一直很稳定。5年前,小雯生了一个女儿,为了照顾孩子,大鹏让小雯辞职当全职太太。小雯虽然不愿意,但是为了家庭和他们最疼的宝贝,小雯只得听丈夫的话,在家一心一意相夫教子。 刚开始的两年里,大鹏还把工资拿回来给小雯支配使用,但是从06年开始,大鹏就不再把挣的钱交给小雯了,而只是给小雯基本的生活费,其他的钱,按照大鹏的说法是拿去做投资。小雯要花钱,还得向大鹏要,并要有明确而正当的理由。 小雯不知道丈夫挣了多少钱,也不知道他在外面做什么投资。自从小雯不工作了,她就对外界缺少了解,大鹏基本上也不跟小雯沟通了,还经常借口加班不回家。小雯觉得家已不像家,尤其是丈夫的“经济独裁”让她有寄人篱下的感觉。小雯很伤心,她认为丈夫已经不爱她了,日子过的也不如意,于是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大鹏的一个哥们告诉小雯,大鹏在07年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已经卖了,另一套房子签购房合同时用的是大鹏他母亲的名字。 由此看来,小雯要离婚,分财产似乎对她非常不利。 律师点睛 一、本故事中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转让房子是否有效? 大鹏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擅自转让房子是不对的,小雯有权利讨回房子。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转让,这种转让行为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效。另一方配偶应当在知道房屋被转让后一年内申请撤销转让行为或者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是在实践中,法院能否支持合同无效的主张,要看购买房屋的人是谁。 如果下家是一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法院有可能会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买方应该返还房屋。 如果擅自转让房屋的一方与买房的下家并不认识,那么法院也可能会认定受让方是善意取得房屋,从而不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 这样另一方配偶就无权主张收回其房屋,只能要求擅自转让房屋的配偶承担赔偿责任,即给付卖房款的一半。 应对策略 采用房产过户的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因此,在离婚时,如果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应该马上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如果一方在卖房后很短的时间内谎称钱已花完,法院是不会采信的。 另一方面,交易对象如果是近亲属,那么法院也可能会认定买卖是恶意的,无效。 二、配偶直接用亲属名义购房,另一方该怎么办?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丈夫为了独吞财产,就有可能直接用别人的名字买房,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样在离婚时房屋就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被列入分割名单。本故事中,小芳可以从两方面来查明真相,维护权益。 1.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所以,如果丈夫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价值巨大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这时候,妻子可以搜集亲属平时收入和消费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可能买价值巨大的房产。 2.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丈夫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其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