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凡想开家文印店,可找了很久没找到合适的门面。见年逾八旬的婆婆临街的楼房门面闲置,她就找到婆婆商量租用门面事宜。为帮儿媳,婆婆答应把门面出租给她使用。2004年初,婆媳口头达成租赁协议,每月租金800元,但未明确租期。 小凡租用这间门面3年,经营得心应手,生意不错。她见这间店面蛮大,觉得仅经营打字复印业务有些浪费,反正这门面是自己租下的,可以将剩余的地方另租他人,以弥补租金的开支,这样赚得更多一点。 2007年4月,小凡在没有与婆婆协商的情况下,便将门面的一部分腾出,经过简单装修后转租他人经营。 不久,婆婆得知儿媳的这一做法,感到十分气愤,老人认为儿媳很不尊重她,于是找到小凡质问,结果婆媳不欢而散。8月30日,婆婆通知儿媳,限她在2个月内把打字、复印等设备搬出门面。 小凡这下着急了,为缓解矛盾,央求婆婆继续将门面租给她,而且从9月份起,愿意每月增加一倍的租金。可婆婆没有领情,依然要求小凡按时搬出门面。小凡觉得婆婆做得太过份,使着性子没有搬走,一直在经营门面。 然而让小凡万万想不到的是,11月1日,婆婆强行将出租场地大门关闭,并一纸诉状将小凡告到法院,要求小凡将门面内的设备等物搬走,交还门面,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更让小凡吃惊的是,法院也支持了婆婆的请求,判决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把堆放在门面可移动的财产等物搬出,把门面交还婆婆经营;并赔偿婆婆在此期间的损失。 法宝说法 本案是婆媳之间的利益矛盾,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纷争,最后闹到了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婆婆要求儿媳腾房的诉求,并赔偿其未履行搬出租房导致的租金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租赁合同是转让租赁物使用权的合同。出租人负有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同时有权按约获取租金;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约定交付租赁物,自己有按时交付租金,并在租赁期届满时,原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本案中,法院认定婆媳间存在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按《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同时我国《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另外,依《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直接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也直接损害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同时造成多层次的对租赁物的占有关系,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所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儿媳租赁婆婆的门面房,确认属不定期租赁关系,而且儿媳在承租期间擅自转租,不论是否牟利,婆婆依法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在给予一定合理期限后有权要求儿媳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