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我收到一封邮件,一位劳动者向我咨询一法律问题,看后我既兴奋又颇为忧虑。以下是他提的问题:本人与公司的合同到期日为2009-3-31,但在2009-3-25日公司已口头通知本人办理完所有离职交接手续(无书面通知但有录音证据),并不再上班。不过公司承诺工资还是给到3-31号,遭到本人拒绝。 现我与公司的争议核心为3月25日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已终止,因为这决定着是否属于公司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问题。 本人认为办理完离职手续就属于劳动关系事实已经终止。本人并未请假;公司也未有书面的通知给本人放假;公司也未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不上班不打卡还可领工资;所以本人认为再付给本人工资属于不当得利,认为是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而公司方面则称虽然合同未到期但已经答应给本人付到到期的工资,虽然不再上班但任属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并且公司在3月25日也和本人签了一份3月31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当然仅此而已,本人认为这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事情) 以上问题急盼得到答复。谢谢! 看得出你是一位较真的网友,对劳动合同法也很是研究了一番,但我还是劝你撤销劳动仲裁为好。理由是你对法律理解有偏差,而且于情于理也说不通。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对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加上你本人也办理完交接手续,公司放你几天假但发放你全月工资反被你抓住了把柄,我觉得你有点过分了。 如果公司没有其他违法情形(如未交社保等),你就把经济补偿这两天拿到就行了,否则就是“折腾”了。另外记得找公司索要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要求公司十五日内为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尽管我不赞同这位劳动者在这个具体案件中的观点(他后来告诉我说已提起劳动仲裁),但却十分欣赏他较真的精神,我兴奋的是劳动者(尤其是深圳的劳动者)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劳动合同法经广泛宣传已深入人心,不少劳动者提出的问题连我这位自以为对劳动法律有较深研究的专业律师也感到难以回答。如果我们的劳动者都像他那样较真, 何愁劳动者合法权益还会经常受到侵犯?但任何事情都应当有个度,这位劳动者明显就是过了头。我们在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予以倾斜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只有掌握好必要的平衡,才能维持劳资关系之和谐。 用人单位从本案中是否也可悟出点什么呢?我以为首先是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其次在实务操作中要灵活运用,掌握一些必要技巧,不要被人有意无意钻了空子(像上面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交接工作后用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的办法避免歧义和纠纷);第三是对劳动者态度和作法要诚恳,做到好合好散,要相信人心都是肉长的,你平时对员工有情,员工自然也会对你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