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力而实行所谓末位淘汰制。笔者认为,末位淘汰制固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却弊多利少,其违法性十分明显。 从法律层面上讲,任何一个单位一旦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产生了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在合同期限未满之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是违法。排名末位的员工,仅仅只能证明他是某个工作岗位能力较差者,并不必然能证明他不胜任这个岗位的工作,更不能证明他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旳条件。即便能证明他不胜任这个岗位的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只能加以培训或调换岗位,而不是简单的淘汰出局,推向社会。 在任何群体中,工作总有优劣之分,如果大家干的都很合格,为什么一定要去除一部分?有排名就一定有末位,况且排名在很多情况下受考核者的主观性影响很大,并不都是客观科学的,不能排除一些单位或管理者利用排名机会挟嫌报复员工。末位淘汰制导致的是员工的心理压力巨大,整日惶惶不安,同事关系紧张,团队勾心斗角,这样不符合现代人本管理思想的制度是不可能为国人接受的,也是法律所坚决禁止的。 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与竞争对手的打拼,而不是内部的你死我活。追求一种宽松、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才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故此,末位淘汰制应改为末位警醒制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