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2006年,中山坦洲一大型楼盘的宣传海报中宣称该楼盘拥有一个5万平方米的人工湖。冲着这点,我订购了一套房,2009年底办理入伙时发现所谓的5万平方米的人工湖大缩水,不足1万平方米的面积。我和其他的一些业主想联合维权。请问,我们能维权吗?如果能,该如何维权? 林叔权律师回复: 这位网友遭遇的是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试想,不要说是一个镇的某个楼盘,即便是一个城市,找遍全中国,甚至找遍全世界,哪里的市民能有幸享受5万平方米人工湖的居住环境呢?!真是天真啊! 那么,何谓虚假宣传?简言之,就是指经营者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对楼盘而言,虚假宣传往往出现在对楼盘环境、配套设施的描述上,如在宣传资料中描述未来小区将建有人工湖、泳池、网球场、停车场、学校、银行、超级市场等。可是到了收楼时,业主却发现建成的楼盘和原来宣传的完全不一样,所谓的人工湖、购物商场、泳池、学校、银行、网球场等等原先在宣传单张中承诺的配套设施不见了踪影。 对虚假宣传行为,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广告法》第4条,均规定有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且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里的“依法”,指《广告法》。《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从法律规定上,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所存在的问题,或者对消费者进行了关于房屋的虚假宣传,那么,开发商就要为自己的虚假宣传行为负责。因为,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的“欺诈行为”。对于欺诈行为,开发商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赔偿消费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当然啦,法律是写在纸上的,如人工湖大缩水这样的情形,能否被法官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且构成欺诈,天才知道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