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多数企业都根据新法同员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且多数期限为一年固定期限,因此,目前许多企业面临员工合同期满而不再续签的问题。如果企业不想留用一些员工,将怎样去做? 上海郊区的A企业是一个以生产民用电气开关的企业,拥有生产性员工21人,员工合同期限并不统一,有的老员工已经工作了5个年头,而有的员工却仅仅工作了4个月。但是,由于去年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所以自去年2月1日起,除部分老员工以外,企业和大多数员工均签订了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已经是09年了,个别员工的劳动合同眼看就要期满,此时由于一些员工工作不是太努力了,企业不再准备同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并就此通知了相关员工,企业本以为这样就可以将不满意的员工“赶走”,但是让企业意外的是,员工却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企业老板很纳闷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法宝答疑: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传统观念需要转变,做出决定之前应该着重参考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依法行事,做出合法合理的决策,以便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们再来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由此可见,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要太积极主动,应该了解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然后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针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意愿的员工,企业要同其签订一个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说明。 针对企业拒绝继续录用的员工,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因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过失误或违章的现象,可以就此向该员工说明,顺利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并同其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