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与萧红的婚姻已经走过了六个年头。随着时间的推移,恋爱时的浪漫早已消逝,俩人的婚姻进入了“瓶颈”期。由于缺少沟通与交流,最终,王杰与萧红没能迈过这“七年之痒”。 因为是和平分手,俩人决定协议离婚。但在谁抚养孩子的问题上,他们却各不相让,都担心对方如果再婚会对孩子不利。这时,王、萧二人的一位好友出了个主意:不如你俩在协议中约定,谁要孩子谁就不能再婚。王杰与萧红也认为,与其这样没有结果的争执下去,不如听从朋友的建议做个约定。于是,两人将朋友的建议写入了离婚协议,由萧红抚养孩子,但其必须放弃再婚的权利。 转眼三年过去了,萧红的家人催她再成个家。此时的萧红也认为,孩子已经上学,也该考虑一下自己的大事。不久之后,萧红认识了一位男士。通过了解,彼此都认为很合适。可就在双方谈婚论嫁的时候,王杰出现了。王杰告诉萧红,你想再婚也可以,但孩子得搬过来由我抚养。孩子是萧红的心头肉,本想拒绝王杰的要求,但一想到三年前的协议,萧红犹豫了,难道完整的婚姻生活一定要以孩子的抚养权为代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结婚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法律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行为无效,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王、萧二人的离婚协议,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萧红对孩子的抚养权,是对其婚姻自由的限制,属于“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该离婚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由于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故王、萧二人的离婚协议中有关限制萧红再婚的约定无效。萧红再婚与是否放弃孩子抚养权之间没有法定的必然联系。 法宝贴士: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本案中的王、萧二人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例如,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